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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通訊員 陳群安
  湖北巴東籍女子向秀欲獨吞同居“丈夫”82萬元補償款,後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接到判決書後,向秀當庭表示不上訴。據悉,這是巴東首例拒執罪判決案。
   同居6年未領結婚證
  王龍生前居住在巴東縣某鄉鎮一個偏僻的小山村,主要靠打工收入維持生計。
  因家庭困難等多方面的原因,王龍年近40歲仍未成婚,一直與父親王某生活在一起。
  2006年1月16日,王龍按當地農村習俗迎娶“新娘”向秀。向秀帶著與前夫的女兒到王龍家落戶生活。雙方以“老公、老婆”相稱,但同居6年未辦理結婚登記。
  王龍和向秀同居生活後,王龍常年在外務工賺錢,向秀則在家種地、料理家務。
   82萬元工傷賠償款起爭議
  2012年5月28日,在湖北遠安某煤礦務工的王龍因工傷死亡。噩耗傳來,向秀到王龍務工的煤礦索賠。
  經協商,向秀以王龍家屬的名義與遠安某煤礦簽訂了《賠償協議書》,由煤礦一次性賠償死亡補償費、被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一切費用共計82萬元。
  向秀於協議簽訂當日出具收條,領取82萬元賠償款。王龍死亡後,其父親等直系親屬均未就賠償事宜參加與煤礦方的協商。
  在舉行喪事活動中,王龍的父親、哥哥等人要求向秀將賠償款重新分配。向秀則提出先安葬王龍,再分配賠償款。雙方為此發生激烈爭吵。
  2012年8月20日,王龍的父親因病去世。此後,王龍的四個兄妹要求繼承其父親應得的賠償款,向秀拒絕。雙方再次發生矛盾。
  2012年11月8日,王龍的哥哥等四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對王龍工亡補助金及撫恤金進行分割,並要求向秀將父親應得的部分支付給四兄妹。
  巴東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王龍之父的撫恤金33156元系特定款項,該筆賠償款理應由其所有;賠償費用中的王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從性質上說應是其生前所在煤礦對其死亡後的一種勞動收入補償,該筆補償款的權利人應是與死者有直接扶養關係的近親屬。
  “因王龍死亡時,其父是其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具有直接扶養關係的近親屬,故該筆費用應由其所有。王龍父親生前對自己應得款項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和分割,其死亡後,王龍的哥哥等人作為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上述款項。”巴東法院認為。
  2013年1月30日,巴東法院作出判決:遠安某煤礦給王龍親屬所賠償469356元,由向秀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給王龍的哥哥等四人。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獲刑
  巴東法院一審宣判時,向秀當庭表示不服從判決,但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向秀未提出上訴,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3年3月13日,王某某等人以向秀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動履行為由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巴東法院於當日立案執行。
  執行中調查發現,在領取遠安某煤礦支付的賠償款後,向秀即在銀行開戶,並存款80萬元。2012年6月2日,向秀給其胞妹向某轉款25萬元;同月3日,向秀分10次從銀行轉支現金54.97萬元。除去銀行扣除的轉支現金手續費等外,向秀銀行卡上餘額僅為5元。
  經查詢,向秀未在其他銀行開戶,但82萬元補償款卻不翼而飛,神秘“蒸發”。
  2013年7月12日,巴東法院以向秀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同月26日,巴東法院以向秀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最終,巴東法院以向秀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以案釋法]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力
  人民法院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或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刑法》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對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集中公告,並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強制審計、搜查、罰款、拘留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
  法院判決並非兒戲。法官提醒,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完)  (原標題:女子欲獨吞同居“丈夫”82萬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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